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与群防群治有效结合,切实提升金平县金融安全意识,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强化正面激励,并做好保密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包括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行为的线索。由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处非办)统一负责线索的评定、奖励等工作。
第三条 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群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一)拨打县处非办电话:08735228143;
(三)拨打报警电话110;
(四)就近到公安机关举报。
第四条 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资线索,由县处非办和县公安机关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其作用、效果进行等级评定。
一级线索:为防范或处置非法集资发挥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线索。
二级线索:为防范或处置非法集资发挥重大作用的线索。
三级线索:为防范或处置非法集资发挥较大作用的线索。
四级线索:为防范或处置非法集资发挥一定作用的线索。
第五条 对采用的线索给予奖励,按照线索评定等级发放奖金。
一级线索:50000元。
二级线索:20000元。
三级线索:5000元。
四级线索:1000元。
第六条 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等级评定和奖励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随时予以评定、奖励。
第七条 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县处非办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如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处置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八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九条 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线索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举报内容应当真实。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依法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