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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22-01624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
  • 文号
    金环发〔2022〕15号
  • 发布日期
    2022-07-04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关于给予金平佳合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示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金环罚字〔2022〕02号 


金平佳合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2530MA6NLMEK6U 

  法定代表人:孟国刚 

  身份证号:532530xxxxxxxx0016 

  企业地址:金平县河东南路20号 

  2022年5月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金河镇蛮金二级公路旁滑石板对金平佳合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平县家禽集中屠宰场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2年5月6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等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金环罚告字〔2022〕02号)及《送达回证》于2022年5月30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严重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金平县支库 

  户名:金平县财政局 

  账号:240711000004278001(州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