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金环罚字〔2022〕03号
金平宁康精神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2530MA6PXB8H05
法定代表人:王藤嵛
身份证号:532525xxxxxxxx1319
企业地址:金平县金河镇粮食局客运站南面
2022年5月1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金河镇粮食局客运站南面金平宁康精神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平宁康精神病专科医院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金平宁康精神病专科医院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于2021年6月30日在金平县发展和改革局进行项目备案,取得《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2022年4月14日对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登记信息进行变更,项目总投资120万元。项目于2021年11月底开始动工装修改造,2022年1月初停工,已完成业务用房墙体装修和功能用房划分,项目未建成未投入运营。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2年5月17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等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金环罚告字〔2022〕03号)及《送达回证》于2022年5月30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该项目编制环评报告表(非生产型),裁量等级为1;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检查时项目处于主体建设阶段,裁量等级为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为两年内第一次:裁量等级为1;属于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属于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公示计算结果,计算金额为1.71万元。以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原则,处罚金额为1.7万元。综上所述,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金平县支库
户名:金平县财政局
账号:240711000004278001(州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