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办函〔2021〕1283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云自然资修复〔2021〕645号)文件要求,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核查,拟将金平县铜厂乡芭蕉坪建筑石料用灰岩矿5等2座矿山认定为历史遗留矿山,其生态修复责任主体为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遗留损毁土地认定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土地复垦义务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之规定,现将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第三批历史遗留矿山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如有异议,请到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附件: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第三批历史遗留矿山一览表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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