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金平县美丽县城建设项目(一期)建设需要,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按照《金平县美丽县城建设项目(一期)房屋征收公告》《关于印发〈金平县美丽县城建设项目(一期)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金政发〔2020〕47号)的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
金平县体育广场片区,具体范围详见征收红线范围图。
二、房屋征收主体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
金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金平县金河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期限
2020年7月10日至2021年4月30日(从2020年8月20日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具体签约事宜由征收实施单位或金平县美丽县城建设征迁和违法建筑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房屋腾空。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关于印发〈金平县美丽县城建设项目(一期)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金政发〔2020〕47号)文件。
七、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本决定公告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九、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金平县体育广场片区征收红线范围图
金平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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