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县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更新改造,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我县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建设美丽县城,保障房屋征收所有权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13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美丽县城”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19〕8号)、《金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金平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金平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金平县美丽县城建设项目(一期)项目规划范围内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金平县环城南路片区;金平县农业机械化学校片区;金平县人民医院片区;金平县军供站片区;金平县体育广场片区。(详见金平县美丽县城建设项目(一期)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主体
房屋征收主体为金平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确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金河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按照《金平县美丽县城建设项目(一期)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金政办发〔2020〕32号)执行。
四、签约期限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40日内,具体时限以金平县美丽县城建设项目(一期)建设时限为准。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项目改造范围内禁止实施或变相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
(二)转租、转让铺面。
(三)家庭分户,户口迁入。
(四)房屋产权或不动产权变更、抵押登记。
(五)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金河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六、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税务局等有关单位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七、对蓄意破坏、干扰、妨碍项目建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金平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