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2019年第9号公告,从2020年1月1日起,统一了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期限。因《金平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规定的规定》(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金平县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2号)明确的纳税期限与省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现决定于2020年1月1日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金平县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解读稿
2.国家税务总局金平县税务局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金平县税务局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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