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保障对象: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居民可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一是本县农业户籍人口;二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金平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行标准城镇610元/月·人、农村4200元/年·人);三是拥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规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超过金平县上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 倍 (含)的;
(2)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 12 个月内购买使用价格 5 万元 (含)以上机动车辆 (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大型农机具、工程机械的;
(3)在城镇购买商品房、门面房的;
(4)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和有一定效益的;
(5)家庭财产状况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特殊困难情形的,可不局限上述规定,由县级民政部门结合实际综合认定是否纳入保障范围。
保障方式: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整户施保或参照单人
户施保给予保障(云政办发〔2019〕42 号)。单人户施保: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以及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 (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1.城镇低保保障标准。2019年7月,全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10元/人·月。(月补助水平执行:A类433元/月·人;B类383元/月·人; C类333元/月·人)。2.农村低保保障标准。2019年7月起提高到4200元/年·人(月补助水平A类320元/人·月,月补助水平B类243元/人·月,月补助水平C类193元/人·月)。
分类施保:按照低保家庭收入水平和生活困难程度,实行分类施保,具体分为A、B、C三类。
办理程序:个人提出申请(附相关证件)——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县级民政部局审批(公示)——资金发放——长期公示。
低保金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收入进行差额补助,按月足额通过社会化发放。截止2019年12月,全县共有农村低保11923户24154人,有城镇低保898户1213人。全年累计发放城乡低保资金 8508.3729 万元。
二、特困人员供养
对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校生除外);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或因患大病卧床不起连续超过半年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困难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下列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有关条款所规定的执行).
供养方式: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供养标准:
1.全县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2019年7月起统一提高到732元/人·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一级重大残疾)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自理能力或二级残疾)418元/人·月,三档(其他集中供养特困人员)251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一级重大残疾)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自理能力或二级残疾)88元/人·月,三档(其他分散供养供养特困人员)不予补助。
办理程序:个人提出申请(附相关证件)——入户核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资金发放(特困人员供养金及护理补贴实行社会化按月足额发放)。
(二)资金发放:特困人员供养金及护理补贴实行社会化按月足额发放。截止2019年12月全县共有特困人员供养对象517户557人;其中:农村特困512户552人(集中供养84人,分散供养468人);2019年累计发放特困供养及护理补助金471.869万元。
三、临时救助
对象:
1.临时救助是对因火灾、溺水、中毒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发生重大交通、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责任人无能力承担责任的;
3.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连续3个月支出的月均重特大疾病医药费自付费用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4.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5.符合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自然灾害、火灾、溺水、中毒、重大交通、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及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伤病的家庭或个人;
救助标准:
1.临时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一个家庭或个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 2 次,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进行申请,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固定化。
2.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视实际情况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或者等价实物等方式予以救助。一次性临时救助金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 3 倍。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但 1 年内累计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 6 倍。
3.家庭成员因身患重特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或无力支付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的特别困难家庭或个人,可再提高临时救助标准。
办理程序:
个人提出申请(附相关资料)——入户调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审批(城市临时救助3000元以下、村临时救助1700元以下由乡镇审批,其余由县民政局审批)——资金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特殊情况且金额1000元(含)以下的,可直接发放现金。)
资金发放:截止2019年12月,投入临时救助资金2410万元,共对3029户12143人进行临时救助,发放临时救助资金598.14万元。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补助对象
对重度(一、二级)残疾人给予护理补助;对贫困残疾人给予生活补助。
(二)补助标准
一级残疾补助70元/人·月。二级残疾补助40元/人·月;对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50元/人·月。
(三)补贴发放
由县民政下拨各乡镇人民政府,实行社会化发放。截止2019年12月,共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3818人180.881万元。
五、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养金
(一)助养对象
1.孤儿:由公安部门出具父母双亡的证明或当地法院出具父母失踪的证明,认定为孤儿(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0-18岁
儿童。按列表分以下几种情况:父母双方重残、重病、失
踪、服刑;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重病、失踪、服刑;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父母一方重残另一
方重病、服刑;父母一方重病另一方服刑。
(三)助养标准
2019年1月起,集中供养的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标准以1974元/人·月,分散供养的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标准以1274元/人·月。
(三)资金发放
全县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由县民政局下拨各乡镇民政所,按季度及时足额通过社会化发放。截止2019年12月,共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3818人160.168万元。发放孤儿及特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170人245.3万元。
六、沿边居民生活补助
(一)补助对象
全县共有6个边境乡镇(抵边乡镇1个);抵边行政村27个,抵边自然村66个。雷区封禁区炭薪补助2个自然村。自2018年起补助对象直接到人。
(二)补助标准
2019补助标准:金平县2019年将参照省级下达的补助标准,按标准的60%测算。即:2019年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在抵边自然村(国土与越南直接接壤且距国境线3公里以内的自然村)居住的农村居民以1500元/人·年,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居民以1800元/人·年;在抵边行政村居住的农村居民以600元/人·年;在抵边乡镇居住的农村居民以300元/人·年。
中越边境雷区封禁区一线边境居民薪炭补助金以500元/人·年(马鞍底乡石头寨、荔枝树村小组)。
(三)资金发放
资金实行社会化一次性发放。截止2019年12月,共发放108452人沿边居民生活补助金8270.3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