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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jpxzfb/2024-00019
  • 发布机构
    金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10-28
  • 时效性
    有效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金平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为卷烟、雪茄烟、消费类烟丝,不包含其他烟草制品(含电子烟)。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或有明确的区域界线。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面向公众经营。

第五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综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

第六条 零售点布局采用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等布局标准。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七条 本规划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区域零售点规划数,并划定最小单元网格。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是指最小单元网格内可设置零售点的数量。总量规划数是指金平县辖区范围内所有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之和。

除本规划规定的特殊区域外,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数时,该单元网格不予新设零售点。

第八条 本规划根据零售市场状态、交通状况、人口热度、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零售点间距。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测量的总体原则为两个零售点“门边到门边”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测量规则及标准详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附件1)。

第九条 辖区内的汽车站相对封闭的内部等候区及辖区内的产业园区、大型厂矿、旅游风景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内)等区域,可结合相应区域的人流实际设置零售点数量,受本规划的数量限制和距离限制。

第十条 辖区内的部队、看守所或辖区内高速公路单侧加油站(含服务区)内,或辖区内单体经营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且申请人为该场所实际经营者本人的商场、超市、便利店、烟酒店,可单独设置 1 个零售点,受本规划的数量限制和距离限制。

第十一条 金平县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及规划区域、零售点距离标准等详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2)、《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3)。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特殊群体中智力残疾以及精神残疾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能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不具备持证资格的;

2.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制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8.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9.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建筑等;

10.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可与住所可连通通行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或居民楼内公用道、楼梯间等;

11.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12.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13.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文化体育、母婴用品、音像制品、传真打印、各类培训咨询机构;

14.经营场所不以开架形式提供零售商品需求的商用场所,如无任何设施的空店面、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小区车库、厂区内等非商业设施场所;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15.利用自动售货机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16.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17.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18.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学生用品、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母婴用品、中介劳务、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宠物店、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各类培训咨询机构、餐饮店、奶茶饮品、殡葬服务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19.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

20.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和与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相连通的商铺;

21.由城市规划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建筑;

22.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

23.城区中小学校出入口(含通道)100米以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24.乡镇、农村中小学校出入口(含通道)50米以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25.城区幼儿园出入口(含通道)50 米以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26.乡镇、农村幼儿园出入口(含通道)30 米以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27.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三条 优抚对象、社会弱势群体等特殊群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的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低保户)申请零售许可证的、国家给予政策扶持,属地烟草专卖局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持有政府文件,属地烟草专卖局集体研究会议纪要)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该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执行。本规定特殊群体申请人在云南省内仅适用一次。

第十四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单元网格内新址经营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执行。

申请变更到本县其他单元网格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该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二十执行。

第十五条 因中小学及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歇业并在原单元网格内新址申请新办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执行。

在本县其他单元网格申请新办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间距标准可放宽至该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二十执行。

第三章 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第十六条 雪茄烟专营店是指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销售的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实行“一址一证”管理,采取区域总量控制+间距限制的方式进行布局,规划数不超过辖区上年度末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的1%。辖区内的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规划数详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3)

第十七条 新设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规划第十六条中的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及符合本规划第十二条要求。

(二)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间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雪茄烟专营零售点与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不做距离限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划实施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的,根据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及时报当地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十九条 对暂不符合本布局规划条件的申请人,实行排队轮候制度。排队轮候制度详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附件4)。

符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情形且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的,申请人不实行排队轮候制度。

第二十条 本县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季度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并公示后实施,详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附件5)。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中“以上”“不低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由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2022年9月29日起实施的《金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金政办规〔20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附件2: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附件3: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附件4: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

附件5: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



相关附件:

附件【附件1: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docx
附件【附件2: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docx
附件【附件3: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docx
附件【附件4: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docx
附件【附件5: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