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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3-114311-243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6-1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金环罚字〔2024〕04号)

  金平远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3073809965XH

  经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贺得平

  身份证号:513425xxxxxxxx5217  

  登记地址:云南省金平县勐桥乡勐平粮店

  实际经营地: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勐桥乡四角田  

  2024年5月14日至16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勐桥乡陆家寨箐沟现场检查金平远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陆家寨尾矿库,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陆家寨尾矿库大坝坝底中间的渗滤液收集池设置有活动式闸门,闸门以下渗滤液收集容积仅有80立方米,未达到250立方米的容积要求。闸门与渗滤液池体存在缝隙,密闭性不够,存在设置闸门排口。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书证11份,现场照片4组及视频资料等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下达《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金环罚告字〔2024〕04号),于2024年5月21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一是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排污口已投入使用,裁量等级为5;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拆除封堵,不存在逾期不拆除的情形。二是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违法1次,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三是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4.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四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 号),查询“云南省生态环境数据分析应用系统”,该公司陆家寨尾矿库位置区域属一般管控单元(0.1-0.4),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取值0.4。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