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平勐拉金兰包装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30MADGHTQR3A
经营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李杰,男,汉族
身份证号:430421xxxxxxxx5475
经营场所: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勐拉镇农场场部与田头村岔路口
2024年4月2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金平县勐拉镇农场场部与田头村岔路口现场检查金平勐拉金兰包装材料厂(以下简称“包装材料厂”)时,发现你包装材料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包装材料厂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已建成4条水果网套生产线。该项目于2024年4月17日取得金平县发展和改革局登记备案的《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号(项目代码):2404-532530-04-05-704960,项目估算总投资60万元,2024年1月开始安装4条网套生产线,于2024年2月初建成并调试设备。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书证5份,现场照片3组及视频资料等证据。
你包装材料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3日告知你包装材料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包装材料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下达《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金环罚告字〔2024〕03号),于2024年5月13日送达你包装材料厂,你包装材料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经研究,你包装材料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一是个性裁量基准:1.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2.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3.建设进程:调试阶段,裁量等级为4;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二是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违法1次,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三是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4.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四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 号),查询“云南省生态环境数据分析应用系统”,该包装材料厂位置区域属一般管控单元(0.1-0.4),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取值0.4。我局对你包装材料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贰佰元整(¥6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包装材料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