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推动噪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切实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经研究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未指定监督管理部门的条款予以明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
序号 | 条款 | 法 律 内 容 | 职责部门 |
1 | 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 违反本法规定,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海事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县交通运输局。 |
2 | 第八十条第一款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的; | 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3 | 第八十条第二款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县交通运输局。 |
4 | 第八十条第三款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未采取措施防止、减轻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的; | 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县交通运输局 |
5 | 第八十条第四款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国家规定对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进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监测结果未定期报送的。 | 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县交通运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