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金平县乡镇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和工作规范运行,切实发挥专职消防队伍在乡镇消防工作中防灭火和其他应急救援职能作用,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等6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红河州消防救援支队等6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省级6部门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金平县消防救援大队等6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全县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实际,起草了《金平县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管理办法的科学性、可实施性,现对管理办法草案进行公示。欢迎广大公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出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2025年9月15日—2025年9月24日,共10天。
公示方式:金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hhjp.gov.cn/)。
参与方式:广大公众和社会各界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邮寄地址: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局(邮编:661500)(请在信封上标注“金平县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意见建议”字样)。
电子邮箱地址:2668615723@qq.com
咨询电话:0873-5224457
金平县消防救援局
2025年9月15日
金平县乡镇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乡镇专职消防队伍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结合金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称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包括乡镇专职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员。乡镇专职消防队,指各乡镇党委政府在县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的专职消防队。乡镇专职消防队员,指在各乡镇承担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的地方专职人员。
第三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所需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消防业务费、器材装备费及队员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 坚持政府主导、专群结合、覆盖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以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为目标,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
第五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应对照《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标准进行创建,并报州消防救援支队验收。通过验收的不得擅自撤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撤销的,应当报州消防救援支队同意。
第二章 人员招录
第六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员的招聘、录用,要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录取”原则,主要面向社会公开招录。
第七条 招聘程序严格按照“方案制定、信息发布、资格审查、考核评定、体格检查、录用报到”进行,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统一组织实施或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 招录对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记录,政治审查合格;
(二)志愿从事消防工作,具备敬业精神,品行良好;
(三)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年龄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优先录用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不超过35周岁;
(四)根据工作实际,招录对象限男性;
(五)身体和心理健康,无精神病史,无遗传、慢性或传染性疾病,符合消防员招录体格检查标准;
(六)优先录用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满退出消防员、退役士兵,有机动车驾驶证B照(含B照)以上,且驾龄满3年以上,具有应急救援相关工作经验、车辆维修、现场医疗急救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第三章 队伍管理
第九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辖区乡镇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专业培训、调度指挥和统一管理工作(消防救援大队要定期派人到各乡镇专职队进行业务指导,规范防消联勤操作流程,教授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方法和灭火救援基础理论,提升灭火救援技战术水平和实战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专职消防队员的日常管理和统筹使用,督促其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指导完成消防工作任务。
第十条 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业务能力、日常工作及岗位等级评定成绩等综合考虑确定1名事业编任队长,主要负责队伍日常管理、训练和其他具体工作的落实,每月按时向县消防救援大队上报队员工作纪实和考勤记录。县消防救援大队以队员每月的工作和考勤记录作为年度考核评定及工资绩效发放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应当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规章制度加强队伍管理,规范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执行战备制度,每逢重大安保、节假日应当落实战备要求,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第十二条 一级专职队至少配备10人(2名事业编人员、8名专职消防员),二级、志愿专职队至少配备6人(1名事业编人员、5名专职消防员)。要常态化保持5人在岗,以保证灭火救援行动顺利展开,人员不足5人的,由各乡镇调剂防灾减灾救灾人员进行补位,调剂补位的兼职人员年龄不超过50岁。
第十三条 应当按照《红河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执勤岗位练兵方案》,组织实施专业技能和基础体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器材装备。各乡镇专职队在保证5人在岗执勤的前提下,要定期安排其余兼职队员到队跟班训练,每周不少于2个半天,主要训练基础体能和灭火救援技战术,以满足灭火救援需求,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十四条 乡镇专职队实行24小时执勤战备制度,落实“分管领导带班、队(站)长值班、专职队员驻勤”三级值班制度,每日制定《值班备班表》报乡镇政府和县消防救援大队备案,确保值班人员在岗在位、备班人员遇有紧急情况立即响应。队员每月休息8天,节假日值班人员由各乡镇结合工作实际安排调休。
第十五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由乡镇党委政府和县消防救援大队进行调度,灭火救援出动时须向乡镇党委政府和县消防救援大队报告,服从县消防救援大队的调度指挥。
第十六条 消防车辆不得用于与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消防勤务等工作无关的事项,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消防救援大队或乡镇人民政府可与乡镇专职消防队员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适应消防工作需要的;
(二)未经县消防救援大队或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批准同意,从事非消防工作脱离岗位超过一个月的;
(三)年度考核达不到称职等次的;
(四)不履行职责、不服从命令、不遵守纪律,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不服从因撤销、整合或缩减员额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十八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予以辞退。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员日常以消防工作为主,主要承担辖区内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宣传培训等职责任务。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由各乡镇统筹安排调用。乡镇专职消防队员一般不得长时间外派开展职责范围外的工作,各乡镇因工作原因确需外派专职消防队员,单次超过3天以上的须书面报县消防救援大队备案,同时在离岗期间应当及时安排专人代为履职,积极完成相应消防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员应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开展防火巡查,掌握辖区内的消防水源、道路、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建立业务工作档案;
(三)按照县消防救援大队下发的工作指令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培训等工作;
(四)完善执勤制度,维护、保养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制定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五)灭火救援行动中,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作战纪律,注重安全防护,坚决完成任务。
(六)接受县消防救援大队统一调度,参与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保护灾害事故现场,协助开展灾害事故原因调查;
(七)每季度向县消防救援大队反馈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章 培训考核
第二十一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员接受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考核为岗前考核、岗位等级评定考核、日常绩效考核。培训及考核工作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统一组织实施。岗位等级评定和日常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队员工资档次确定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岗前培训主要包括职业道德教育、消防业务理论学习、体能及业务技能训练、消防监督检查、模拟实战演练等内容。培训结束后同步开展岗前考核,考核成绩达到称职以上方可办理入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岗培训每年组织1次,主要包括体能及业务技能训练、模拟实战演练、消防监督检查业务等内容。培训结束后组织岗位等级评定考核(可补考1次)。
第二十四条 岗位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依据考核得分等级评定。
第二十五条 考核得分设定“优秀、良好、称职”3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岗位等级评定为高级;80分—89分为良好,岗位等级评定为中级;60分—79分以上为称职,岗位等级评定为初级;60分以下不评定岗位等级。
第二十六条 日常绩效考核主要包括工作任务完成质量、业务技能水平、作风纪律表现等内容。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队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等级工资和绩效工资四部分构成。
第二十八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与被录用的专职消防队员签订劳动合同,为消防队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并专门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九条 对在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乡镇专职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员,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或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乡镇政专职消防队员因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导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相关情况由乡镇在1小时内报县消防救援大队,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办理抚恤和社会保障事宜,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程序申报。
第三十一条 乡镇应结合工作实际为乡镇专职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乡镇安排专职消防队员开展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发生责任事故或导致人员伤亡等情况的,由各乡镇负责。
第三十二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乡镇专职队值班备勤、队伍管理和工作秩序的督导检查,督查情况及时通报给乡镇党委政府;被省消防救援总队、州支队督查通报的,同步抄送给县委、政府督查室。
第三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火灾隐患未告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且未要求其及时改正的;
(二)乡镇专职队因人员不在位、车辆器材装备维护不到位而不能及时出警、贻误战机,或者到达现场无法进行灭火救援战斗,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或引起负面舆情的,由县级相关部门依法启动追责问责程序进行问责;
(三)不落实执勤制度的;
(四)接到报警或县消防救援大队调派指令,不立即赶赴现场的;
(五)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行动中不服从县消防救援大队统一调度指挥的;
(六)将消防车用于与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无关事项的;
(七)消防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非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XX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值班备班表
附件
XX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值班备班表
(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
填报人:队(站长) 审核人:分管领导 审批人:乡镇主要领导
时间 | 值班队长联系电话 | 值班人员联系电话 | 备班人员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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