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等文件精神,预防和减少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金平县划定了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云南省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工作技术方案》,划定全县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101444.72公顷、图斑数1207个,涉及13个乡镇89个村委会,占国土面积的28.05%,占全县林地、草地、裸土地面积的44.74%。划定范围内生态红线面积占全县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的74.90%。
二、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三、违反规定在境内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金平县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统计表
2.金平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分布图
2025年12月19日
相关附件:
附件【附件1金平县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统计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