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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37 号)有关规定,确定金平县财政局为县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特此通告。
202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