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平县文化和旅游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旅游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游政策及规范性文件。
(二)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负责全县文化艺术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中青年文化艺术人才和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培养,推进文化工作机构与高等院校合作培养人才,开展文化艺术及旅游人才技能培训。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协调、落实高层次人才有关服务工作。
(四)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指导全县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发展。
(五)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六)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七)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全县智慧旅游建设。
(八)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九)拟订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指导文物、博物工作。
(十)统筹规划文化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
(十一)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二)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三)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促销工作,推动民族文化走出去。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金平县文化和旅游局设9个内设机构:办公室、公共服务和艺术股、产业开发股、智慧旅游股、行业市场管理股(行政审批股)、综合执法监督股(政策法规股)、文博股、非物质文化遗产股、对外交流合作股(宣传推广股)。所属事业单位设7个内设机构:金平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金平县民族文化工作队、金平县图书馆、金平县文化馆、金平县文物管理所、金平民族博物馆、金平县中国·红河蝴蝶谷博物馆。
三、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和联系方式
办公地点:红河州金平县文化路14号
单位负责人:杨雪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873-3051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