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农〔2016〕151号)、《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云厅字〔2016〕20号)、《关于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支出进度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7〕222号)、《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结余结转综合治理办法(试行)》(云开组办〔2018〕2号)、《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办发〔2016〕93号)、《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等文件精神,为优化财政涉农资金投入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在脱贫攻坚中的主导作用和聚集效应,规范统筹整合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有关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资金整合范围及使用范围、整合程序、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部门职责、监督问效、附则,共计八章38条,主要明确了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范围、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部门职责、监督问效等重要事项。
(一)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发展等方面的资金,具体整合项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云厅字〔2016〕20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办发〔2016〕93号)等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二)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资金管理。在资金管理中明确了建立统筹整合台账、下达流程、支付管理、乡镇和部门报账管理、结转结余的结存要求,结余资金的上缴流程等。
(三)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项目管理。在项目管理中规范了项目的下达、启动、超过3个月以上未启动收回资金、项目调整、检查验收等内容。
(四)部门职责。规范了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五)监督问效。规范了违反使用资金的责任追究相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