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为巩固边防,改善边境地区民生,提高党和政府的凝聚力、向心力,促进边境地区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大边民支持力度促进守边固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53号)、《云南省边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金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严惩组织、引带、偷渡、参与走私等人员违法犯罪的通告》(第13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切实做好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确保边民补助政策有效落实,现作如下解读。
二、内容
(一)符合补助对象
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的对象和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平县国土面积与越南国土相毗邻的抵边乡镇(金水河镇)和边境乡镇(金河镇、金水河镇、勐拉镇、者米乡、勐桥乡、马鞍底乡)中的抵边行政村的农村居民(含农转城居民,国家公职人员除外),并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在金平县抵边乡镇或抵边行政村中拥有固定住所;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户口需为抵边乡镇或抵边行政村且每年居住时间6个月以上(毕业学生及退伍军人户口回迁除外);
3.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已满1周岁以上的户籍人口。
(二)不符合补助对象
1.未履行或更好地履行巡边、守边、固边、维护边境安全和稳定义务的居民,按《关于在沿边村寨建立红黑榜考评机制的实施意见》(金政法联发〔2020〕1号)进行考评,年内上黑榜的;
2.截至登记之日已死亡的;未满1周岁的;
3.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将户口迁入金平县六个边境乡镇,且提出边民生活补助申请时,户口迁入时间和居住时间不足6个月的;
4.户口迁移的学生,毕业(结业)后在当年12月31日以前未将户口回迁的;
5.在国外就读的;
6.拒服兵役的;
7.现役义务兵和服兵役的义务兵退伍后未回乡办理有关手续的;
8.户口在边境村,但家庭成员搬迁到非边境地区定居达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
9.户口在边境村,但在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已经嫁(含入赘)到非边境地区的;
10.正在服刑人员、戒毒人员;
11.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12.刑罚(含附加刑)未执行完毕及刑满释放后未回乡办理有关手续的;
13.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及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
(三)补助标准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有关2021年边民补助相关文件精神,在抵边自然村居住的(国土与越南直接接壤且距国境线3公里以内的自然村)农村居民每人每年补助2500元;在抵边行政村居住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在抵边乡镇居住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补助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