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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236
  • 发布机构
    金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11-07
  • 时效性
    有效

解读《红河州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

  近日,州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红河州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红政办发〔2018〕53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更好地理解执行《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依据

  做好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速推进依法治州进程,加快法治红河建设步伐,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政府有效施政和社会和谐,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策解读工作,将其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加以推进。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了中央深改领导小组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并以中办发〔2016〕8号文件下发,明确提出:“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各地区各部门要发挥政策参与制定者,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要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深入浅出地讲解政策背景、目标和要点。”

  为贯彻落实中办发〔2016〕8号有关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53号),就进一步加强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工作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近年来,我州各级行政机关不断加强政策解读工作,围绕政府出台的重大政策,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解读工作,对帮助政府及其部门执行落实政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政策、规范政策执行行为、依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与此同时,我州政策解读工作也存在解读的机制、主体、范围、责任、时限、形式、平台等方面要求不够具体、指向不够明确、指标不够规范,政策(包括重大实施方案)出台后,许多部门和单位普遍提出哪些需要解读,哪些不需要解读的问题,造成解读不认真、解读不及时、解读不同步、解读责任不清、解读渠道不畅,或以媒体新闻稿代替解读,甚至出现推诿扯皮,不愿解读等情况,从而造成政策解读数量不多,质量不高,群众自然难以更好地了解、理解和把握政策。

  根据中央、省、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我州各级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提高政府透明度,增进公众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的理解和认同,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了此实施办法。

  二、《办法》出台征集意见情况

  2018年8月,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了《红河州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13个县市、州直各部门、州政府办公室各秘书科和综合科征求意见。根据各县市、各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了深入研究,并予以修改,形成《红河州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送审稿)》,经州政府办公室2018年第12次办公室党组(扩大)会议审定后,按有关程序签发。

  三、政策文件解读的责任主体

  为明确政策文件解读工作责任,《办法》规定:

  (一)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开展。

  (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室是本地本部门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地本部门的政策解读工作。在同级政府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政府新闻、法制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政策解读有关工作。

  (三)政策文件起草部门是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和发布解读材料;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

  (四)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履行政策解读责任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明确: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应积极采取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撰写署名文章等方式,带头解读政策,传递权威信息;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1次。州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1次;其中,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的州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3次。

  注:《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红政办发〔2016〕217号)明确,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以及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州直有关部门,具体为:州发展改革委(州物价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教育局、州民族宗教委、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境保护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水利局、州商务局、州卫生计生委、州旅游发展委、州地税局、州工商局、州质监局、州文体广电局、州安全监管局、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州统计局等。

  四、需要解读的政策文件范围

  在政府及其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中,《规定》以是否具有普遍约束力,是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是否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为标准,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是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政府规章(其发文编号为“××政府令”)。

  二是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发文编号为“××规”)。

  三是拟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其发文编号为“×政发”“×政函”“×政办发”“×政办函”)或者冠以“经×××政府同意”等字样以部门名义印发的,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作用,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需要广泛知晓,或专业性强的主动公开文件(其标题主要含“意见”“措施”“方案”“办法”“规则”“细则”“计划”“规划”“纲要”等字样的文件)。

  四是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五、开展政策解读的程序流程

  为确保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及时有序开展,按照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解读方案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的“三同步”要求实施。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  起草。政策文件起草时,政策起草部门同步谋划解读工作,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解读方案中,要对解读工作按阶段或进程作具体的部署安排,对所解读的文件解读内容提纲和重点,及解读工作开展的时间、时限、范围、对象、途径、形式、渠道等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步  审签。部门将政策文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领导审签。拟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或者拟由部门自行印发、需报政府同意的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在报审政策文件相关材料时,应当一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上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政府办公室按规定予以退文。

  有关法制部门请示同级政府印发的地方政府规章,在规章草案提请政府审议前,由起草部门起草解读材料、解读方案,送法制部门补充修改完善后,由法制部门与规章草案一并报送同级政府审定。

  政府办公室在呈送领导审签政策文件时,要一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

  第三步  解读。政策文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一经审定,起草部门按照解读方案,组织实施解读工作。需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政策文件,解读方案也一并提请审议。解读方案一经审定,起草部门按照解读方案组织实施。其中,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材料,报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公开发布前应送同级法制部门审查。

  第四步  发布。政策解读材料公开发布,原则上依据解读方案,与政策文件同步发布、关联发布。若政策解读材料有延后,应于政策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部门网站政策解读专栏发布,并做好与政策文件的相互链接。

  其中,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政策文件印发后,由起草部门同步将审定后的政策解读材料以正式函件(含电子文档)报送政府办公室,由政府办公室有关政府网站业务职能部门按照程序在政府网站将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关联发布。部门印发的,起草部门同步将审定后的政策解读材料,送部门网站业务职能部门按照程序在部门网站将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关联发布。

  需特别强调的是,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在送审或向有关部门报送解读材料时,应注明审定人(文件起草部门负责同志)、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方便对接联系。

  六、解读方案与解读材料的定义及相互关系

  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依据政策文件起草,解读方案是对政策文件开展解读工作的工作部署安排,解读材料是对政策文件解释说明,政策文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均由文件起草部门组织起草。

  (一)解读方案:是组织实施政策解读工作的依据,对解读工作按阶段或进程作具体的部署安排,明确解读工作的时限、范围、对象、途径、内容和重点等。一般包括解读时间时限、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材料提纲(目录)等。

  (二)解读材料:是指对政策文件出台背景、目的意义、政策具体内容及其执行口径、操作方法等进行解释说明。解读内容要重点说明政策文件制定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便于群众全方面理解政策文件主要精神。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说明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二是对主要内容,特别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悉、执行、配合的条款,说明其具体做法、制定依据及合法性、合理性。三是对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以及社会公众可能误解、疑问、质疑的内容,进行诠释。四是对涉及办事的,根据文件内容说明办事受理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办事条件、资料、程序、时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五是对涉及执法事项的,说明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六是对原有政策进行修订的,说明修订的理由和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对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说明政策措施与上级的异同、特点。

  七、开展政策解读工作的形式

  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自身实际,解读工作要尽量以公众喜闻乐见、贴近群众生活、灵活多样的形式展现,可以采取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解读形式。

  八、组织解读政策的渠道

  《办法》明确:解读政策,要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府新闻发布会、政府热线(12345)和政务微博、微信、APP移动客户端以及开设在其他第三方平台上的政务新媒体等政务公开平台发布政策文件解读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新闻网站、新兴媒体等新闻传播渠道作用,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

  《办法》特别强调:政府网站是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的权威平台。政策文件和解读材料通过政府网站公布的时间,不应迟于其他途径公开发布。州政府门户网站、州直各部门网站、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网站应当设立政策文件解读专栏,汇总发布解读信息。在有需要和有条件的地区,其政府网站要积极开展多语言多文字解读工作,向我州少数民族群众准确传递政府信息。

  九、防止政策文件被误读误解的措施

  为确保政策文件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办法》提出,政策文件发布前,应积极运用新闻媒体,做好政策吹风和预期引导,与社会公众充分有效沟通,增进社会各方对政策出台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的共识。政策文件发布时,应同步组织开展解读,利用政务公开平台和新闻传播渠道,及时公布政府权威信息和解读文稿,注重换位思考,采取切实有效的解读方法,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政策文件发布后,应密切跟踪舆情,针对社会公众重点关切,以及可能出现的误解误读,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开展解读,主动、及时、持续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同时,《办法》还规定,各地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中的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密切关注政策文件及其解读信息公开发布后和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各方反映,积极与出台政策文件部门及舆情反映方形成互动。对政策文件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以及出现的政务舆情,应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必要时可连续解读,并进一步通过答记者问、在线访谈、电视专题、问答专栏等形式及时回应,以防止政策文件及其解读信息因失实失真、言论不当误导公众,造成负面社会影响。对涉及民生问题的重要政策解读,应紧密联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实际问题,掌握民意主流,不断强化形势分析和政策阐述,增进社会共识。

  十、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机制保障

  《办法》中明确要求要加强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人员、经费保障,政策解读要确保与公文办理环节有机融合;要将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培训计划,开展政策解读业务培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由部门负责同志、专业机构从业人员、高校学者、评论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政策解读专家队伍。同时,在州级层面,为加强考核监督,州人民政府已将政策解读工作纳入县市、州直部门政务公开年度综合考评范围,完善加快形成工作开展的长效机制,确保此项工作有效落实。

  十一、《办法》的适应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办事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执行。各县市人民政府须参照该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机制。

  十二、与已出台的政策解读规定相矛盾的处置要求

  《办法》规定,红河州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与以往政府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此办法为准;2015年12月1日印发的《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红政办发〔2015〕194号)同时废止。

  十三、《办法》的执行时间

  《办法》明确该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