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平县人民政府印发了《金平县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金政发〔2017〕87号),为便于各级各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现就《金平县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04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红政发〔2016〕104号)精神,减少我县建设工程防雷管理领域的重复许可和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有关部门防雷管理责任,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金平县实际印发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2.《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气发〔2016〕79号)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04号)
4.《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红政发〔2016〕104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5个部分内容和2个附件。
(一)明确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和防雷安全进行了分类监管,明确了各部门监管职责。
(二)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明确了今后气象部门不再开展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工作。气象部门依法依规做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和对各检测中介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三)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的衔接工作。明确了相关交接工作的具体时间和内容。要求各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对有关规范性文件、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及时进行清理修改。
(四)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再次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
(五)强化政策保障。要求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策投入保障和宣传力度,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提高防雷减灾工作能力。
(六)附件。包括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