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城市主体责任的决策部署。对2024年全县国有建设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作出科学安排。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和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规定,坚持总量适中、内部均衡、统筹兼顾、重点保障的原则,合理调配各类用地供应指标,指导性与指令性相结合,对民生工程用地优先安排,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做到应保尽保,全力保障年度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促进节约集约高效用地,推进金平县经济社会建设发展。
二、计划指标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2024年度金平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为40.6598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36.0443公顷,存量建设用地4.6155公顷。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金平县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7.7498公顷,占供应总量19.06%;住宅用地1.7450公顷,占供应总量的4.29%;商服用地12.5035公顷,占供应总量的30.75%;交通运输用地5.4259公顷,占供应总量的13.34%;公用设施用地0.6969公顷,占供应总量的1.71%;特殊用地12.5386公顷,占供应总量的30.84%。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
商服用地、工业用地和商品住宅用地一律以招拍挂方式供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和交通运输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
三、政策导向
(一)坚持计划控制引导,统一有序、规范供应。本年度各类建设项目用地供应,按照本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实施。
(二)认真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保持商品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的适度供应规模,保障易地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
(三)突出经济发展支撑项目用地服务,充分保障招商引资、国家及省州县重点工程项目和优势产业用地需求。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均实行指导性计划控制,根据年度用地需求保障供应,不确定具体指标。乡镇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按照实际需要机动安排。
(四)严格遵循土地供应方式程序。对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新增工业用地(不含原地内改扩建)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有偿供地,统一在土地市场公开进行。扩大有偿使用范围,积极推进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
(五)坚持科学发展观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建设项目用地鼓励利用存量,严格控制增量。工业用地项目提倡和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建设。
(六)严格按照工业园区、开发小区功能定位、产业政策和主导发展方向,优先安排工业建设项目用地供应,从严从紧控制开发区内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总量,防止挤占工业项目用地指标。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措施,高效服务。在计划实施中要把握全面,突出重点,强化服务,保障供应,对年度重点项目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要采取超前介入,跟踪服务,全程保障,切实满足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二)强化职责,依法供地。加强协同配合,各司其职,主动服务,做好土地供应前的项目审批、规划设计、供地方案编制等各项工作,定期协调解决计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保证计划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效执行。
(三)强化配合,形成合力。要积极与规划、房产等相关部门联系协调配合,共同组织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各项前期准备工作,配合做好全县供应计划实施工作。
附表:1.金平县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地计划表
2.2024年金平县住房供应计划汇总表
金平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28日
附表1:
金平县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单位:公顷
行政区 |
合计 |
商服用地 |
工矿仓储用地 |
住房用地 |
公共管理与服务用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特殊用地 |
公用设施用地 |
|
|||||||
小计 |
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 |
商品住房用地 |
|
||||||||||||||
金平县 |
40.6598 |
12.5035 |
0 |
1.7450 |
0 |
1.7450 |
7.7498 |
5.4259 |
0 |
12.5386 |
0.6969 |
|
|||||
注: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中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 + 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的"总量" + 公共租赁房中的"划拨"和"出让" + "限价商品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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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金平县2024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汇总表
单位:公顷
市(县) |
总量 |
产权住宅用地 |
租赁住宅用地 |
其他住宅用地 |
||||
商品 住宅用地 |
共有产权 住宅用地 |
小计 |
保障性租赁住宅用地 |
市场化租赁住宅用地 |
小计 |
|||
① |
② |
③ |
④ |
⑤ |
⑥ |
⑦ |
⑧ |
|
金平县 |
1.7450 |
1.7450 |
0 |
1.7450 |
0 |
0 |
0 |
0 |
注:1.本示范文本及样式表格,是对《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的补充,住宅用地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 2.住宅用地类型按照产权性质,划分为产权住宅用地、租赁住宅用地、其他住宅用地。其中,其他住宅用地是指无法归类到前两大类的住宅用地,如回迁安置房用地等。 3.租赁住宅用地分为保障性租赁住宅用地和市场化租赁住宅用地,其中保障性租赁住宅用地包括用于建设公租房等带有保障性质的租赁住宅用地,其余为市场化租赁住宅用地。在土地来源上,包括通过集中建设或者配建方式新增供应的土地,不含通过改建等方式盘活的存量土地。 4.大城市供应的租赁住宅用地一般不低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10%。即⑦=⑤+⑥,且⑦≥①*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