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堞谷商贸有限公司等164户企业:
经查,你单位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现决定将你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金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金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名单
金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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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名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