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度金平县市场监管领域县级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户数 | 任务时间 | 检查方式 | 制定依据 | 实施层级 | 备注 | ||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
| 1 | 县发展和 改革局 | 项目招投标 活动 | 对州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开展抽查 | 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包括参与活动的各类主体) | 3户 | 2023年11月30日前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7号) | 县级抽取检查 对象,随机选派 人员实施检查 | ||
| 2 | 县发展和 改革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项目建设单位 | 3户 | 2023年11月 30日前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企业投资项目 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第三条 | 县级抽取检查 对象,随机选派 人员实施检查 | ||
| 3 | 县工业和 信息化局 | 工业企业 | 工业企业节能监督检查 | 全州年综合能耗5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工业企业 | 10% | 2023年11月30日前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 2.《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信部令 2016年第33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3.《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工信部令2022年第58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4.《云南省工业节能监察办法(暂行)》(云工信规〔2021〕1号)第十二条 | 县级抽取检查 对象,随机选派 人员实施检查 | ||
| 4 | 县工业和 信息化局 | 无线电频率 使用 | 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的检查 |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 | 5% | 2023年11月30日前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5 | 县工业和 信息化局 | 无线电(站)设置使用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的检查 | 无线电台站使用人 | 5% | 2023年11月30日前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6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市场、施工现场 |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市场、施工现场的检查 | 新型墙材生产、销售、使用单位 | 5% | 2023年11月30日前 | 现场检查 | 《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一条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 人员实施检查 | ||
| 7 | 县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检查 | 信息网络安全情况的监督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电脑休闲室等) | 5% | 2023年2月—11月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
| 8 | 县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1家 | 2023年5月至9月 | 网络检查、书面检查、现场检查、委托 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9 | 县财政局 |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 1.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检查; 2.会计核算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检查。 |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公司 企业和其他组织等会计主体 | 根据财政厅相关文件通知确定比例/户数 | 2023年2月-11月开展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10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业培训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 5% | 2023年11月30日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州市、县区级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各地可根据监管实际情况科学调整 | |
| 11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 |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 用人单位 | 5% | 2023年11月30日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各地可根据监管实际情况科学调整 | |
| 12 | 县自然资源局 | 测绘 | 测绘资质巡查 | 测绘资质单位 | 5%/1 | 2023年4月-11月 | 实地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 《云南省测绘条例》第四十三条;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办发〔2021〕43号)第二十条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13 | 县自然资源局 | 测绘 | 质量监督检查 | 测绘资质单位 | 5%/1 | 2023年4月-11月 | 实地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云南省测绘条例》第四十三条; 《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十条;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 人员实施检查 | ||
| 14 | 县自然资源局 | 测绘地理信息 | 涉密测绘成果检查 | 使用涉密测绘成果法人或其他组织 | 5%/1 | 2023年4月-11月 | 实地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15 | 县自然资源局 | 测绘地理信息 | 地理信息安全检查 | 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 | 5%/1 | 2023年4月-12月 | 实地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16 | 州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 | 是否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是否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是否存在偷排漏排等污染环境行为;养殖场是否设置排污口,是否持有排污许可证;养殖场是否建在:(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2)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 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 | 2家 | 2023年11月底前 | 现场检查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环境监察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12月14日环发〔2012〕146号)。 | 县级组织实施 检查 | ||
| 17 | 州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 |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 5% | 2023年11月底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2〕146号)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
| 18 | 州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 | 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 | 新建、技改项目 | 30% | 2023年11月底前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
| 19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城市市政企业的监管 | 城市市政企业(含景观照明)的监督检查 | 城市市政企业(含景观照明) | 2% | 2023年1-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相结合方式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第六条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县(市)可结合实际确定抽查比例 | |
| 20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市政公用企业的监管 | 1.城市环卫企业的监督检查 2.城市生活、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监督检查 | 城市环卫企业(垃圾收运处理企业 | 2% | 2023年1-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相结合方式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九条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 人员实施检查 | 县(市)可结合实际确定是否检查、确定抽查比例 | |
| 21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建设 |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检查 | 建设单位 | 2% | 2023年1-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相结合方式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 人员实施检查 | 县(市)可结合实际确定抽查比例 | |
| 22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勘察设计监管 | 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 2% | 2023年1-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相结合方式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 人员实施检查 | 县(市)可结合实际确定抽查比例 | |
| 23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市场监管 | 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 | 房地产估价机构 | 2% | 2023年1-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相结合方式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2013年10月16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五条第二款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 人员实施检查 | 县(市)可结合实际确定抽查比例 | |
| 24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市场监管 | 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取得相应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 建筑业企业(施工、监理) | 2% | 2023年1-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相结合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 人员实施检查 | 县(市)可结合实际确定抽查比例 | |
| 25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抗震设防监管 | 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检查(近3年省本级颁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批准书且已完工或在建项目的抗震设防执行情况。) | 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减隔震装置生产企业 | 2% | 2023年1-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相结合方式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县(市)可结合实际确定抽查比例 | |
| 26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节能监管 |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 | 2% | 2023年1-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相结合方式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县(市)可结合实际确定抽查比例 | |
| 27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市场监管 | 物业管理活动监督检查 | 物业企业 | 2% | 2023年1-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相结合方式 |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2007年8月26日修订)第五条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 人员实施检查 | 县(市)可结合实际确定抽查比例 | |
| 28 | 县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交通运输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检查 | 道路运输企业、水运企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 不设抽查比例 | 2023年3月-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 | 县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 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29 | 县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及保持状况、经营活动和经营行为检查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不低于30% | 2023年3月-11月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 | 县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30 | 县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道路运输企业资质和经营情况、车辆和从业人员资质检查 | 道路运输企业 | 不低于 5户 | 2023年3月-11月 | 书面检查、 实地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县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31 | 县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建设程序执行、招标投标管理、信用管理、合同履约管理检查 |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和从业单位 | 不低于10% | 2023年3月-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督查规则》第十条 | 县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 检查 | ||
| 32 | 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 种养殖基地、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 抽取3户 | 2023年3月—11月 | 实地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四条 | 县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33 | 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 生猪屠宰管理监督抽查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执行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情况,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情况)处理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的情况 | 生猪定点屠宰场(厂) | 抽取1户 | 2023年3月—11月 | 实地核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 | 县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34 | 县水务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检查 | 对已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5% | 2023年11月20日前完成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172 项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 号)第六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 号)附件2 第 97 项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35 | 县水务局 | 堤顶、戗台兼做公路检查 | 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5% | 2023年11月20日前完成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36 | 县水务局 | 坝顶兼做公路检查 | 对坝顶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5% | 2023年11月20日前完成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 人员实施检查 | ||
| 37 | 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质量检查 |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5% | 2023年11月20日前完成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 人员实施检查 | ||
| 38 | 县水务局 | 招投标检查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2% | 2023年11月20日前完成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七条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 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 年水利部令第14 号)第七条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39 | 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检查 | 对水利工程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新技术、新材料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5% | 2023年11月20日前完成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40 | 县水务局 | 水土保持检查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及水土保持情况的行政检查 | 生产建设单位 | 5% | 2023年11月20日前完成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三条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41 | 县水务局 | 防汛检查 | 对防汛抗洪工作的行政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5% | 2023年11月20日前完成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 人员实施检查 | ||
| 42 | 县水务局 | 洪水影响评价检查 |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5% | 2023年11月20日前完成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三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 号)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43 | 县水务局 | 涉河项目检查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5% | 2023年11月20日前完成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44 | 县水务局 | 涉河特定活动检查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的行政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5% | 2023年11月20日前完成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 人员实施检查 | ||
| 45 | 县水务局 | 河道采砂检查 | 对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 河道采砂市场主体 | 5% | 2023年11月20日前完成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46 | 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安全检查 |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4个 | 2023年11月20日前完成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47 | 县水务局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检查 |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行政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1% | 2023年11月20日前完成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七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48 | 县水务局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检查 | 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5% | 2023年11月20日前完成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49 | 县水务局 | 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检查 |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 5% | 2023年11月20日前完成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50 | 县水务局 | 取用水检查 |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 州级发证取水户及重点取用水户 | 2% | 2023年11月20日前完成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51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及相关准入要件完备情况; 2.是否建立油品购销和出入库管理台账制度; 3.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日常检查制度、安全隐患自查自纠等落实情况。 | 石油成 品油批发 、仓储、零售经营企业 | 不低于5% | 2023年1月 -12月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 、《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 人员实施检查 | ||
| 52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 1、是否经营非网络游戏。 2、是否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是否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4、是否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5、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6、是否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 全县存量经营主体的25% | 2023年3月-11月 | 实地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五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
| 53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娱乐场所检查 | 1、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2、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是否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3、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是否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4、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是否超过核定人数 5、变更有关事项,是否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6、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是否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7、娱乐场所是否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建立从业日志。 8、娱乐场所是否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9、是否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10、是否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11、是否未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或者设有明显的分区标志 12、娱乐场所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 | 全县存量经营主体的25% | 2023年3月-11月 | 实地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县级组织实施 检查 | ||
| 54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旅行社检查 | 1、经营场所、营业设施、注册资本、质量保证金等经营情况。 2、旅行社是否取得经营许可证。 3、旅行社是否按规定悬挂许可证。 4、是否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5、旅行社是否依法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6、旅行社是否依法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 旅行社经营单位 | 全县存量经营主体的25% | 2023年3月-11月 | 实地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九十七条。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六条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
| 55 | 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条件检查 | 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条件检查 | 工贸、危险化学品企业 | 2户 | 2023年3月—11月 | 实地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3.《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
| 56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野生动物保护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 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 的检查 | 农贸市场、花鸟市场、宠物商店 | 5% | 2023年9月底前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32、51条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
| 57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 | 5% | 4-11月 | 实地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
| 58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为A、B、C级的食品销售者(上年度风险分级评定的) | 3% | 4-11月 | 实地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
| 59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 10% | 4-11月 | 实地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
| 60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 10% | 4-11月 | 实地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
| 61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 3% | 4-11月 | 实地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
| 62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餐饮服务单位(包含集团用餐单位) | 检查《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情况、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加工过程控制情况、餐饮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餐饮具清洗消毒和场所设施清洁维护等情况;检查检查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的行为;是否为非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 餐饮服务单位(包含集体用餐单位) | 按比例为大于百分之1(≥1%) | 3月1-10月30日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与消建科联合检查野生动物是否违法销售 | |
| 63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平台入户餐饮服务单位 | 检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 | 网络平台入户餐饮服务单位 | 按比例为大于百分之1(≥1%) | 3月1日-10月30日 | 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
| 64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提供者 | 1.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3.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4.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是否对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及时停止,是否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 按比例为大于百分之1(≥1%) | 3月1日-10月30日 | 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
| 65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 | 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 | 市场在售食品 | 抽检监测0.11万批次 | 2023.01-2023.11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66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全州特种设备生产(含充装)单位 | 全州特种设备生产(含充装)单位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生产(含充装)单位 | 10% | 2023年3月-2023年11月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2.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3.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67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全州特种设备使用、检验 单位 | 全州特种设备使用、检验单位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使用、检验单位 | 5% | 2023年3月-2023年11月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2.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3.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68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产、流通 企业 | 能效和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州内企业能效(水效)目录产品 | 260台/件(能效195台/件、水效65台/件) | 3月~11月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4.《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6.《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7.《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8.《云南州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各县(市)要按任务比例同时抽取能效、水效标识流通企业进行检查,确保完成全州计划抽查的260台/件任务数 | |
| 69 | 县统计局 | 统计 | 统计数据质量与基层基础 | 2023年在库四上企业 | 不低于5% | 5-12月 | 实地检查 | 统计法与国务院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 县级组织实施检查 | ||
| 70 | 县消防救援支队 | 公示信息检查(重点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信息检查 | 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内所有单位 | 1.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按单位总数分为12个月进行抽查,保证每年至少抽查1次,年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检查率为100%; 2.名录库中其他单位(一般单位、小场所、其他场所)的抽查比例依据辖区情况而定,原则上不大于监管对象库总数的5% | 2023年1月—11月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条、第十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一条 | 县大队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检查 | ||
| 71 | 检查人员信息检查 | 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内所有单位 | 县大队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检查 | ||||||||
| 72 | 公示信息检查(一般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信息检查 | 消防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小场所 | 县大队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检查 | |||||||
| 73 | 检查人员信息检查 | 消防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小场所 | 县大队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检查 | ||||||||
| 74 | 县教育体育局 | 全县民办教育学校 | 对民办学校的检查评估 | 民办学校 | 6家 | 2023年11月30日前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第五章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