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换发营业执照的对象和范围
凡2015年10月1日前在金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登记机关:金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应当换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于2015年10月1日后设立或进行过变更登记的企业和已换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需换发。(注意,不含个体工商户)
二、换发工作的截止时间
2017年12月31日
三、办理流程
携带《关于换发营业执照的申请》(登记机关领取)、《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至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原件丢失的,可凭声明作废的报纸报样办理。
四、其它
已吊销营业执照和已宣告破产的企业无需换发,可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五、法律责任
未转换的旧登记证(照)在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登记管理部门的旧登记证(照)停止使用,全部改为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发放、以统一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
附:截至2017年8月29日尚未换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名单。
金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30日
相关附件:
附件【关于换发加载有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通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