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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3-113150-579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4-28
  • 时效性
    有效

金平县安全生产“六大攻坚”行动典型案例

  以金平县安全生产“六大攻坚”行动为基础,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金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现公布金平县安全生产“六大攻坚”行动开展过程中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金平县应急管理局对某矿山施工项目部违规使用改装车辆储存柴油案

  (一)基本情况

  2024年1月3日,金平县应急管理局对金平某矿山施工项目部施工现场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项目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

  1.使用改装车辆储存柴油,储存方式不符合国家标准。

  2.危险物品储存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

  3.未为从业人员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

  4.从业人员未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证上岗作业。

  5.项目经理未严格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未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证上岗作业。

  (三)处理结果

  1.使用改装车辆储存柴油,储存方式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该项目部作出责令改正、处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危险物品储存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对该项目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未为从业人员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该项目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从业人员未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证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对该项目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项目经理未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未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证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该项目部项目经理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五项合并,对金平某矿山施工项目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项目部项目经理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该案例中,矿山项目部违规使用改装车辆存储柴油,未配备危险化学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为从业人员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从业人员未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证上岗作业,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暴露出矿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安全思想松懈,存在侥幸心理。金平县应急管理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该项目部及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实施了“一案双罚”、责令企业及主要负责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通过立案查处,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切实发挥执法实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权威。通过本次通报,力争做到“查处一个带动一片,惩处一个警示一地”的功效,从而使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