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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40913-113924-815
发布机构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8-05
时效性
有效
刘顺君、刘丽丽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刘顺君、刘丽丽(曾用名刘燕)因保管不善,将权利人为刘顺君、刘丽丽,房屋产权证分别为:房换共字第(2008)00000004号、房换共字第(2008)00000004号2本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土地/房屋面积: 平方米/ 57.47 平方米,用途:住宅,坐落:金河镇文化路15号02幢1201。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顺君、刘丽丽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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