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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0240913-113924-815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08-05
  • 时效性
    有效

刘顺君、刘丽丽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刘顺君、刘丽丽(曾用名刘燕)因保管不善,将权利人为刘顺君、刘丽丽,房屋产权证分别为:房换共字第(2008)00000004号、房换共字第(2008)00000004号2本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土地/房屋面积:  平方米/ 57.47 平方米,用途:住宅,坐落:金河镇文化路15号02幢1201。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顺君、刘丽丽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