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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义国因保管不善,将证书号为金国用(2012)第351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坐落:金河镇金福苑小区B9-1-302号;权利性质:国有出让;用途:住宅;分摊面积24.22平方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郑义国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