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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显叁、马秀英因保管不善,将证书号为房权证换证字第(2010)00000144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坐落:金河镇文化路32号;用途:住宅;面积:63.89平方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显叁、马秀英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