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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美琼因保管不善,将证书号为金国用(1997)字第004—49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坐落:金平县金河镇金沙小区环城北路7号国家税务总局第二幢;权利性质:出让;用途:住宅;面积:12.73平方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周美琼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