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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尚明因保管不善,将金国用(2001)字第059-22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坐落:金平县金河镇河东南路;权利性质:国有划拨;用途:住宅;面积:16.83平方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尚明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