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开组〔2018〕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住建局、县教育局、县供销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6〕20号)、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办发〔2016〕93号)、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红财农发〔2017〕42号)等文件精神和住建局、供销社、县财政局、县扶贫办等各单位上报的项目请示,并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第二十二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2018年度第二批整合涉农资金6609.65万元下达你们(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合资金来源
根据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住建局《关于预下达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红财社发[2018]12号)、红河州财政局 《关于下达2018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州级配套资金的通知》(红财开发〔2018〕2号)、红河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度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县项目资金的通知》(红财开发〔2017〕25号)、红河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省级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红财产业发〔2018〕17号》、红河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红财整合〔2018〕1号》等文件要求将以上文件指标资金纳入整合,共计到位整合资金6609.65万元。
二、资金用途
严格按照《2018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和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第二十二次会议研究批复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三、全面实行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制度。资金项目要事前公示、事后公告,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分级进行公示公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涉农整合资金、参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资金及项目,全部纳入公告公示范围;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在项目实施前进行公示,竣工验收后进行公告,引导贫困群众参与扶贫项目决策、管理和监督,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附件:2018年第二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分配表
金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8年6月29日
相关附件:
附件【2-1.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