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开组〔2018〕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6〕20号)、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办发〔2016〕93号)、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红财农发〔2017〕42号)等文件精神和县水务局、县扶贫办等各单位上报的项目请示,并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2018年度第四批整合涉农资金4945.87万元下达你们(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合资金来源
根据红河州财政局《红河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度第四批中央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通知》(红财整合[2018]4号)、《红河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度第二批省级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通知 》(红财整合[2018]5号)、《红河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度第五批中央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通知》(红财整合[2018]6号、红河州财政局《红河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度第四批中央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州级配套资金的通知》(红财开发[2018]8号)等文件要求将以上文件指标资金纳入整合,共计到位整合资金4945.87万元。
二、资金用途
严格按照《2018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和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研究批复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三、全面实行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制度。资金项目要事前公示、事后公告,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分级进行公示公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涉农整合资金、参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资金及项目,全部纳入公告公示范围;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在项目实施前进行公示,竣工验收后进行公告,引导贫困群众参与扶贫项目决策、管理和监督,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附件:2018年第四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分配表
金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8年9月19日
相关附件:
附件【5-1.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