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受单位派遣赴港澳商务的人员(“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根据需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商务签注。
二.提交材料:
请本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您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有:
1、提交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碳素笔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1份1份(可自行下载打印或到出入境管理窗口领取);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光面彩色照片(照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mm,头部宽度:21-24 Mm)1张,附《云南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照片回执单》1份;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提交符合上述标准的照片1张;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集体户口的交验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属于登记备案的特定岗位工作人员的,提交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4、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1)受单位派遣赴港澳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港澳商务,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注:①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申请签注的,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上述情形中,委托人须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②证明材料请按A4纸标准提交。证明材料原件不符合标准的,交验原件,提交符合标准的复印件。
三.工作时限:(受理当日除外)
1、新证申请:10个工作日完成受理、审批并制作证件;签注申请:7个工作日完成受理、审批并制作证件。
2、按照有关规定,公安机关需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或者发函核查的,调查及发函核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四.收费标准:
1、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本;
2、一次有效商务签注:20元/项,多次有效商务签注:100元/项。
五.签注种类及有效期:
商务为“S”签注,分为3个月一次进入有效、3个月多次进入有效、1年多次进入有效共3种,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六.咨询电话:0873-3712299(州局)
0873-5228806(县局)
公安机关特别提醒:
1、以虚假资料、借用他人身份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以及出借身份资料供他人冒名申请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
2、不得同时持有两本以上(含两本)同类型有效出入境证件(含签注);
3、在港澳地区违法违例、逾期不归等情形,将被限制出境及追究法律责任;
4、内地居民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签注信息资料制作有误,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换发相同签注;
5、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港澳地区遗失或损坏,可以通过香港或澳门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签证办或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本服务指南由金平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