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常住户口属于金平县辖区范围的公民,可根据需要向户口所在地地县(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
二.办理条件:
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三.提交材料:
本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您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有:
1、提交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碳素笔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1份(自行下载打印、自助填表机打印均可);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mm,头部宽度:21-24 Mm)1张,附《云南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照片回执单》1份;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提交符合上述标准的照片1张;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集体户口的交验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现役军人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现役军人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4、提交前往港澳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赴香港就学 、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
(5)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其中:
①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②在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③在澳门就业,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④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注:①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申请签注的,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上述情形中,委托人须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②证明材料请按A4纸标准提交。证明材料原件不符合标准的,交验原件,提交符合标准的复印件。
四.工作时限:(受理当日除外)
对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往来港澳签注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证件、签注的制作、签发。对再次申请签注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注的制作、签发。按照有关规定,公安机关需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或者发函核查的,调查及发函核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五.收费标准:
1、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本;
2、短期(1年以下含1年)多次有效签注:100元
3、长期(1年至2年,含2年)多次有效签注:150元
4、长期(2年至3年,不含3年)多次有效签注:200元
六.签注种类及有效期:
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人可获得按照香港或澳门有关部门批准的期限签发的多次有效“D”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期限按“进入许可”的要求执行。
七.咨询电话:0873-3712299(州局)
0873- 5224786(县局)
公安机关特别提醒:
1、以虚假资料、借用他人身份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以及出借身份资料供他人冒名申请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
2、不得同时持有两本以上(含两本)同类型有效出入境证件(含签注);
3、在港澳地区违法违例、逾期不归等情形,将被限制出境及追究法律责任;
4、内地居民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签注信息资料制作有误,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换发相同签注;
5、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港澳地区遗失或损坏,可以通过香港或澳门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签证办或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本服务指南由金平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