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机构
公安部确定的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二、申请条件
1、从事边境贸易的;
2、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
3、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
三、提交材料
1、制证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照片应当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
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3、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4、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5、从事边境贸易的,应先向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申请,申请时提交边境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的派遣函及其保证书;
6、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提交所在的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证明材料、本人导游证及复印件;
7、参加边境旅游的,提交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相关材料(红河州目前只有河口县开通了边境旅游路线)。
四、证件有效期及有效次数
1、从事边境贸易的申请人,根据其需求,签发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并规定其从本省(自治区)边境地区的国家开放陆地口岸出入境。
2、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申请人,根据其需求,签发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并规定其从边境旅游线路的限定口岸出入境。
3、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申请人,签发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并规定其从边境旅游线路的限定口岸出入境
五、工作时限
受理、审批、制证工作时限为15日。调查及发函核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六、收费标准
一次出入境有效出入境通行证,每本20元;多次出入境有效出入境通行证,每本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