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昆明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
按照云南省公安机关“深化放管服、改革勇争先”专题活动的部署安排,结合各地在第一专题擂台赛中的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现对全省公安户政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提出细化要求如下:
一、规范窗口设置
一是在全省城市和城镇派出所户政窗口设立并悬挂标识牌(“绿色通道”),为“老、弱、病、残、孕”群体办理户籍业务、省内和跨省居民身份证异地申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和捡拾招领、网上户籍室业务申办提供优先服务;二是规范派出所宣传公告栏设置,主要户籍业务的办理指南和各项业务办理收费标准一律上墙公示;三是在业务办理量较大的派出所窗口设置导办台,为来访群众提供快捷咨询服务;四是为群众提供适用于填写相关表格的桌椅或站立式填表台。
二、落实放权增效
(一)重新确定部分户口登记审批权限。一是户口登记中,对于事实清楚、材料齐全、证据完备的,0-3周岁(不含3周岁)的户口登记由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当场办结;3-16周岁(不含16周岁)的由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派出所领导审批办结; 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由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派出所领导审核、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办结。二是恢复户口登记中,刑满释放人员落户、回国(入境)恢复户口由窗口直接办结。恢复被注销户口、宣告死亡人员重新出现恢复户口、未落返回恢复户口由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派出所领导审核、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办结。人口信息系统中数据丢失人员恢复户口由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派出所领导、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州市公安机关审批办结。三是已取得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分登记的,由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派出所领导审核、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办结。
(二)明确户口存疑人员登记审批权限。对于经反复核查难以认定身份的存疑人员。如:出生登记和漏登人口补录登记中无出生医学证明和DNA亲子鉴定证明,或DNA亲子鉴定排除亲子关系的;养子女户口登记中未取得收养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的,由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派出所领导、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州市公安机关审批办结。
(三)自主确认临时居民身份证受理权限。居民在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可由县级公安机关授权派出所为其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
三、推进服务前移
一是依托社区(驻村)警务室,广泛开展户籍政策宣传和业务咨询,主动发现行动不便的“老、弱、病、残、孕”人员的业务办理需求并配合窗口民警开展相关工作;二是依托政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全面开展居民身份证“三项制度”和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工作;三是依托流动人口服务站主动开展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受理、发放《云南省居住证》,加快推动居住证制度全覆盖。
云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