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研究起草口岸综合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研究制定口岸综合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二是组织口岸对外开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报,并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三是负责口岸新开放、扩大开放、临时开放以及非开放区域临时进出等的初审和报批的办理工作;负责已开放范围内新建项目等涉外作业区对外开通启用的审查、验收和报批的办理;负责已开放范围内临时接靠的审查和批准。四是统筹协调并督促落实口岸查验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投资和建设;协调口岸查验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方案的制订,并按规定程序报批。五是负责特殊监管区域的查验配套设施规划和建设的协调,牵头组织对新建或扩建特殊监管区域验收的准备工作,协调推进特殊监管区域的通关及信息化等工作。六是负责口岸“大通关”协调服务工作,协调推进口岸查验单位联动协作,创新监管模式;协调推进口岸信息化建设,提高通关效率,优化口岸环境。七是协调推进口岸以及口岸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协调口岸安全工作。八是归口协调口岸查验单位需要地方政府解决的问题;负责协调口岸工作中各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和协作配合方面的矛盾,遇有紧急情况作出裁定。九是组织开展涉及口岸开放和管理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十是负责口岸各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对外发布,组织开展口岸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推进“文明口岸”共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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