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办函〔2021〕1283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云自然资修复〔2021〕645号)要求,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以下9个矿山所涉及的10个相关图斑范围认定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主体为金平县人民政府,现予以公告。
公告期三十日,具体矿山及图斑信息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金平县纳入云南红河哀牢山与岩溶断陷盆地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历史遗留矿山一览表
金平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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