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金政征补公告〔2025〕2号
为确保金平县人工影响天气能力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拟定了《金平县人工影响天气能力建设项目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现状
本项目拟征收老集寨乡大竹棚村民委员会大竹棚村民小组,金河镇板板桥村民委员会板板桥村民小组,金水河镇普角村民委员会广西寨村民小组,营盘乡水塘村民委员会白沙坡村民小组集体土地。
拟征土地总面积0.2687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种植园地0.0667公顷,林地0.2020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用于金平县人工影响天气能力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第(三)款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规定,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
三、补偿安置标准和情况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本项目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执行。
2.本项目涉及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按照《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红政发〔2022〕38 号〕标准执行,补偿标准未覆盖的或者无法参照补偿的以及在征地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协商,结果经依法依规确认后,按照确认结果进行补偿。
3.本项目拟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拟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四、安置途径
具体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措施详见《金平县人工影响天气能力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补偿登记办理方式和期限
本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于2025 年9月4日-2025 年9月8日,持产权证明材料,到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现状调查结果和《金平县人工影响天气能力建设项目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计算补偿金额。
六、有关事项
1.公告发布之后,涉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书面知悉并讨论拟征收土地事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和建议的,可通过来信或者来访的方式反馈至县级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等相关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金平县人工影响天气能力建设项目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县人民政府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附件:
1.《金平县人工影响天气能力建设项目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听证申请书(样例)》
3.《金平县人工影响天气能力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需听证回执书(样例)》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及电话:李德华 0873-5223635
地 址:金平县金河镇河东南路267号县行政中心9楼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4日
相关附件:
附件【附件1:金平县人工影响天气能力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