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集用(2011)第63号等7本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2025002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予以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金集用(2011)第63号 | 周朝发 | 集体土地使用权 | 金平县城河东北路东侧 | ||
| 2 | 金集用(2011)第60号 | 官兴慧 | 集体土地使用权 | 金平县城河东北路东侧 | ||
| 3 | 金集用(2011)第61号 | 周朝珍 | 集体土地使用权 | 金平县城河东北路东侧 | ||
| 4 | 金集用(2011)第62号 | 杨光珍 | 集体土地使用权 | 金平县城河东北路东侧 | ||
| 5 | 金集用(2011)第59号 | 高生永 | 集体土地使用权 | 金平县城河东北路东侧 | ||
| 6 | 金集用(2010)第54号 | 尹兰英 | 集体土地使用权 | 金平县城河东北路东侧 | ||
| 7 | 金集用(2013)第513号 | 曹洪芬 | 集体土地使用权 | 高级中学安置地旁 |
登记机构:金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