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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jpxfgj/2025-00000
  • 发布机构
    金平县发改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1-23
  • 时效性
    有效

金平县发展和改革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现公布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从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报告电子版可从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hhjp.gov.cn/)下载。如对本报告有疑问或意见建议,请与县发展改革局办公室联系(地址: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金河镇河东南路267号,邮编:661599,电话、传真:0873-5226035)。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方面。2024年,县发展改革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央、省委、州委、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公告)信息,自觉接受群众监督。2024年,县发展改革局主动在金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信息5条,行政许可38条,行政事业性收费1.16万元。

(二)依申请公开方面。2024年,县发展改革局未收到单位或个人申请公开的事项。

(三)政府信息管理方面。2024年,县发展改革局进一步更新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地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以及需要的材料,为群众申请信息公开提供服务保障。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方面。2024年,积极配合金平县人民政府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维护建设工作。

(五)监督保障方面。认真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意见、提案办理工作。2024年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办理人大意见5件,办理结果A类1件、B类3件、C类1件;牵头办理政协提案3件,配合1件;办理结果为A类2件,B类1件。

二、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本年制发件数本年废止件数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000
行政规范性文件00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38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0
行政强制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1.16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总计
商业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公益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其他
一、本年度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件)000000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件)000000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件)(一)予以公开000000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0000000
(三)不予公开1.属于国家秘密000000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000000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000000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000000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000000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000000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000000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0000000
(四)无法提供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000000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0000000
3.补正后申请信息仍不明确0000000
(五)不予处理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0000000
2.重复申请000000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000000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000000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0000000
(六)其他处理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00000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000000
3.其他0000000
(七)总计0000000
四、结转后期继续办理(件)000000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结果纠正其他结果尚未审结总计未经复议直接起诉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结果纠正其他结果尚未审结总计结果维持结果纠正其他结果尚未审结总计
00000000000000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

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涉及面广,人员变动较快,在业务能力和知识储备上存在一定的盲区,工作交接不及时,导致工作开展存在一定的不协调,推进效果不佳。

(二)改进情况

加强业务人员培训力度,积极组织业务人员参加州级、县级举办的业务培训,增强工作能力,提高业务素质,不断在工作中磨练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切实提高为民服务意识。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24年,金平县发展和改革局未向社会公众、企业收取任何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