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众反馈意见
公示期间收到公众反馈意见1条;
群众意见:该宗地持有合法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权属为国有土地,规划草案中将地块标注为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与该宗地国有土地权属冲突,不应按农村宅基地管控,应当规划为城镇住宅用地。
调查核实情况:经核对不动产登记档案、土地权属证书、规划编制成果。该宗地权属登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属实。
依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法定属性为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城镇住宅用地为国有建设用地,二者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同 。本次规划草案文本表述存在瑕疵:该地块现状为国有存量居住用地,规划功能为居住,规划编制时误用“农村宅基地”分类标签,混淆了规划居住功能与土地所有权权属。该地块并非集体土地,不应归类为农村宅基地。
处理意见:予以部分采纳。
二、处理情况及理由
(一)群众反映土地权属事实属实,国有土地不能规划为法定概念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规划草案分类用词错误,对规划图则、文本对应地块用地分类予以修正;
(二)地块规划居住功能保持不变,将用地分类调整为城镇住宅用地,匹配地块国有土地权属属性;
(三)地块原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继续合法有效,规划调整只修正规划用地分类,不改变已登记不动产权属。
三、综合结论
公示期间收集到的公众意见已核查处置完成,已对规划草案对应地块用地分类进行修正,居住功能维持不变,可按程序上报开展后续报批工作。
者米拉祜族乡人民政府
202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