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平旭弘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30MA6N9LBL7J
地址:红河州金平县河东北路入口
2024年12月9日和2024年12月31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2024年4月至10月期间,未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中“4.2.3.2 OBD 诊断仪应连续获取、转换及显示车辆排放相关的数据和故障代码,按照标准规定的格式读取并自动传输。避免误读、漏读、更改及清除故障代码及相关信息等篡改检验结果行为。”之规定对受检车辆检测,将OBD存在故障代码的1515辆车进行更改,违规使用OBD作弊器,使其通过尾气排放检验,出具的1515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存在完全相同的控制单元软件标定识别码(CALID均为YZ067LMNOP8345TU),且每份报告均由单位授权人签字为合格。经调查统计,存在上述问题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共计1515份,其中小型汽车1492辆,中型汽车5辆,大型汽车18辆,根据中央和省发改委文件你公司实行自主定价,小型汽车环检收费为70元/辆、中型汽车环检收费为80元/辆、大型汽车环检收费为90元/辆,共收取环检检测费用10646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2024年12月31日,你公司提供的:1.《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李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信息、具备检测能力,主体资格适格;2.2024年12月9日提供授权王勇成委托书1份,2024年12月31日提供授权李忠轩委托书1份,证明现场负责人王勇成、李忠轩为公司委托代理人,有权代表公司配合环境执法人员接受调查询问、提供相关资料;3.王勇成、李忠轩、李江南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张李、王勇成、李忠轩劳务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张李、王勇成、李忠轩、李江南的身份信息,是你公司职工,与笔录信息记载一致;4.《金平旭弘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人事任免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王勇成、李忠轩在公司担任职务情况;5.《金平旭弘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调整机动车检测收费公示》1份,证明你公司环检线收费标准;6.《在用检验(测)报告》复印件1515份、《情况说明》1份、1515辆《受检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为“YZ067LMNOP8345TU”车辆统计表》1份、《收费情况说明》1份,证明有1515辆不同型号受检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完全一致,《在用检验(测)报告》并经单位授权人签字为合格的违法事实,并对1515辆车辆收取环检费用106460元;7.金平旭弘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职工名册1份,证明公司在职员工,企业规模大小情况;8.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提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查询“云南省生态环境数据分析应用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为重点管控单元。
(二)现场笔录:1.2024年12月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检查当日的现场情况和发现不同型号受检车辆《在用检验(测)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完全一致的违法线索;2.2024年12月3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检查当日的现场情况和发现1515辆受检车辆《在用检验(测)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完全一致的违法事实。
(三)当事人陈述:1.2024年12月9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勇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显示不同型号的机动车OBD检查内容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完全一致和违法事实;2.2024年12月31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李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具备检测能力基本信息、环检线收费情况和具体负责车辆检查工作人员情况;3.2024年12月31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忠轩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2024年4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出具的1515辆受检车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显示不同型号的机动车OBD检查内容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完全一致和违法时间、过程等事实。
(四)证人证言:2024年12月31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检线李江南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工作人员具体使用OBD作弊器违法过程和违法事实。
(五)视听资料:2024年12月31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7份 ,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当日的现场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0日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红金环罚告〔2024〕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于2025年3月13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一是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10辆以上,裁量等级为5;二是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违法1次,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三是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4.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四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 号),查询“云南省生态环境数据分析应用系统”,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为重点管控单元,经案审会确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 C 取值0.4。代入公式最终计算得出处罚金额为: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00元)。
综上,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万零陆仟肆佰陆拾元整(¥106460元);
2.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00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贰拾贰万壹仟肆佰陆拾元整(¥22146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红河州中心支库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红河州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