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履行对口岸(通道)限定区域实施管理的法定职责,切实维护好边境口岸(通道)的出入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云南省边境口岸通道限定区域管理规定》等规定,金平县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将对金水河口岸和马鞍底、十里村通道限定区域范围及管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口岸(通道)限定区域划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条第三款及公安部《关于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边防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境〔2013〕1500号)精神,按照因地制宜、有效封闭、有利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划定口岸(通道)限定区域。
二、口岸(通道)限定区域范围
(一)金水河口岸限定区域范围划定为:口岸外围伸缩门至出入境大厅、联检大厅、联检楼后广场、联检楼出入境车辆通道至中越友谊桥中段区域(详见附件)。
(二)马鞍底通道限定区域具体范围为:联检大厅、联检大厅至天生桥围栏区域(详见附件)。
(三)十里村通道限定区域具体范围为:联检大厅、联检大厅至中越界河中方一侧河堤(详见附件)。
三、口岸(通道)限定区域管理措施
(一)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会同口岸(通道)有关管理部门通过物理隔离、电子门禁、电子围栏等方式对口岸(通道)限定区域实施封闭隔离,设置相应的通道、卡口或岗亭,设立口岸(通道)限定区域标识。
(二)为维护口岸(通道)正常出境入境秩序,金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依法对金水河口岸和马鞍底、十里村通道限定区域进行管理,必要时,对口岸(通道)限定区域进行警戒。
(三)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进出口岸(通道)限定区域,应当接受边防检查人员的检查和管理。口岸(通道)查验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出口岸(通道)限定区域,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提供便利。
(四)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会同口岸(通道)所在地公安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口岸(通道)限定区域管理办法、措施细则,依法依规对口岸(通道)限定区域实施管理,共同维护口岸(通道)出入境秩序。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限定区域划定示意图(红框所示区域)


金平县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