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及《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孙某某未取得采矿权擅自采矿一案举行公开听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案由
孙某某在蔓金二级公路沙依坡岔路往金平方向约二百米处未取得采矿权擅自采矿一案
二、听证会时间
2026年8月17日15:00
三、听证会地点
金平县自然资源局会议室(河东南路267号行政中心九楼)
四、联系人及联系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王蔓,0873-5225144;
联系地址:金平县河东南路267号行政中心九楼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股。
五、注意事项
(一)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参加听证会的,请于2026年8月16前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需要旁听听证会的人员,可于2026年8月16前到本机关办理有关参加听证手续。
(三)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遵会场纪律,遵守听证会规则,服从听证主持人的安排。未经听证机构同意,不得录音录像。
特此公告。
金平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