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平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2022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关于全面做好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气象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气象灾害风险、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1.2 编制目的
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和综合管理水平,确保气象灾害突发事件高效有序处置,最大限度预防或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云南省气象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气象
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金平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金平县范围内所发生的或可能出现的暴雨、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1.5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2)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精准度,延长预见期,提升灾害隐患排查、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等技术支撑水平。
(3)坚持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形成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合力,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4)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5)坚持统一领导、全民参与。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加强宣传
教育,提升公众防御气象灾害意识和水平,夯实应急防灾减灾救灾的群众基础。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金平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县气象局局长担任,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办公室)在县气象局,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气象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成员包括县气象局、县应急管理局相关股室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气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武部、武警金平县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金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红河供电局金平分局、中国电信金平分公司、中国移动金平分公司、中国联通金平分公司、永益供水公司。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领导为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
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相应成立本级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2.2 县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气象灾害防御的决策部署和省州、县工作要求;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贯彻实施国家气象灾害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指导、协调、指挥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协同处置气象灾害的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工作。
2.3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组织协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组织气象灾害趋势会商,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为县指挥部提供适时的决策依据;根据重要天气预报预警,向县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启动、变更和终止建议;根据县指挥部决定,负责启动、变更或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具体发布工作;组织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是本行业气象灾害防御的责任主体。各成员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职责如下:
县委宣传部:负责气象灾害防御及抢险救灾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新闻发布,做好网上舆论引导。
县政府办:履行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向各乡镇和有关单位传达决策信息,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充分履行职责。
县气象局:依法履行气象灾害防御和气象现代化建设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责;按职责制作发布重要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等重要气象信息,并提出有关防御建议。开展气象灾害综合分析和评估,为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决策依据;负责实施增雨、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
县发改局:将气象灾害防御、人工影响天气和气象现代化建设相关工作纳入金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中。支持气象部门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和气象灾害防御等重大项目建设、重大项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论证管理工作。统筹协调煤、电、油、气运输保障工作,提出安排有关物资储备和动用政府物资储备建议。
县工商信局:负责应急物资生产调运,做好执行保障工作;指导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综合储备管理;负责组织通信机构实施应急通信保障。
县教体局:负责教育系统内部气象预警信息传播工作;组织做好校园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指导、督促各学校按照当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情况实施停课或调整上学、放学时间,确保在校人员安全;指导做好气象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全县重特大气象灾害发生时,配合政府部门督促灾害发生地学校做好在校师生灾害防御、安全疏散等工作。
县公安局:提供全县因雨、雪、雾恶劣天气造成的路面湿滑、道路结冰和能见度低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不利影响重点路段灾情信息;负责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交通疏导和交通管制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气象灾害防御及灾害应急期、过渡期的救助工作;指导各单位重大气象灾害应对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害性天气形势会商;协调广电、广播和融媒体中心及时插播和滚动播报气象预警信息;组织灾情收集、核查、汇总、上报、损失评估和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重要生活类应急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开展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灾情信息,统一发布灾情。负责灾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指导,重点加强水电站、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行业等重要工程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气象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救灾资金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协同有关部门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救灾补助资金。本级保障视财力情况及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或给予追加。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及时提供地质灾害有关信息,对易发生地质灾害地区及有关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组织做好暴雨天气条件下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会同气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及时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到各级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人员和巡防员。
县水务局:负责指挥应对台风、暴雨、干旱等气象灾害引发的江河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干旱灾害等水旱灾害;加强对水库、重要防洪工程、重点区域部位、重要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督;做好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工作,会同县气象局开展山洪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负责制定和实施水利设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抢修农村供水设施,保障城乡生产生活用水需要。
州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和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预报预警信息获取机制;尽可能控制灾害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破坏等影响;指导灾区消除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
县住建局:负责提供全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气象灾害灾情信息;负责保障市政道路通畅,做好市政基础设施气象灾害防范和抢险应急处置工作,根据职能做好城市防洪排涝建设和应急工作。负责指导和督促各乡镇在城市危险路段、建筑工地附近挂出警示标志,并按照规定开展值守。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转发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路经营管理养护单位及交通运输重点项目建设单位,督促行业各单位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对交通沿线开展隐患排查,对可能出现险情的路段进行警戒;组织抢修被毁的道路交通设施;组织做好道路除雪除冰防滑工作;负责向被困车辆及人员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负责协助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普通公路应急救援工作;保证公共客运交通运输;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和有关设施;优先保障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疏散。
县农科局:负责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转发各级农业减灾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部署和指导农业生产各项防御气象灾害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农作物受灾情况;负责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技术指导;组织农民开展生产自救。负责将气象灾害防御、人工影响天气、气候资源开发和气象应用研究纳入全县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气象灾害防御、人工影响天气和气象应用研究领域的科技研发工作。
县林草局:负责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转发至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护林巡防人员;负责制定和实施林木及林业设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了解和掌握林业受灾情况;负责部署和指导林业各项防御气象灾害及森林防火工作,组织专家对受灾森林及林业设施进行评估和恢复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指导林农灾后恢复重建。会同气象部门开展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预警。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准确向社会播发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宣传报道和气象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相关知识宣传;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县文旅局:负责指导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的气象灾害预警机制建设,协调指导旅游景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情况及演练等,协调指导旅游景区和文物单位加强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配合气象部门及时向游客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对因灾滞留景区内的游客和工作人员实施救援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和指导灾害发生后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等。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灾区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县人社局:按照国家和省、州、县有关规定,指导做好相关表彰奖励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所辖部队及民兵参加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的社会治安。
武警县中队:全县重特大气象灾害发生后,负责组织指挥武警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灾行动,参加重要设施和重大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并协助做好有关保障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对接外县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协助灾区政府维护抢险救灾秩序,转移危险地区人员;参与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抢险工作。
金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负责组织参加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协助地方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的社会治安。
红河供电局金平分局:根据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负责做好企业安全防范工作,按规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负责电网电力设施、设备的抢修工作;保障抢险救灾工作的用电需求,及时恢复停电地区的电力供应。
通信单位(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等):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通信行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指挥协调各通信运营公司对受损通信设施、设备的抢修和恢复工作,确保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
永益供水公司:负责城市供水、排水等市政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负责保障城镇居民用水需要。
第三章 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3.1 气象灾害风险普查
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
3.2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3.3 气象灾害防御部门联动措施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高影响行业根据行业需求,建立基于气象阈值的风险预警指标,制定应对气象灾害处置措施,一旦达到预先设定的阈值标准,即实施风险预警联动措施,建立健全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停止集会、停课、停业机制。
3.4 基层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
乡镇(农场)、行政村(社区)、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应建立气象灾害防御组织领导体系,明确承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机构和第一责任人;设立兼职气象信息员,协助本地气象主管机构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本区域气象灾情及特殊天气现象的收集和报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科普宣传、应急联络等工作。
3.5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管委会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县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研判,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预警。
3.6 气象灾害风险防控措施
各行业管理部门应深入开展气象灾害评估和隐患分析研判,对排查出来的气象灾害风险隐患做好风险管理和隐患整治。
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管委会要督促有关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和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时,应当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求,加强指挥平台、标准化作业点等人工影响天气能力建设,提升科学指挥、安全作业能力,充分发挥人工影响天气在抗旱防雹减灾、重大应急保障等方面的作用。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测。
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第四章 监测预报预警
4.1 监测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向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县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水情、旱情、森林草原火情、地质灾害险情、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疾病疫情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灾情监测信息,实现有关灾情、险情等信息实时共享。
4.2 预报预警
县气象局要负责组织制作发布重要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等重要气象信息,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
4.2.1 重要天气预报
县气象局负责组织省级重要天气预报的制作发布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通报各成员单位。预计将出现对全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时,制作重要天气预报。根据不同天气类别,一般提前1—5天发布。
4.2.2 强降水短时临近预报
预计将出现对全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强降水天气,县气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12小时内的强降水短时临近预报制作发布工作,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及专项指挥部。
4.2.3 气象灾害预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照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同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通报各成员单位。
县气象台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根据不同气象灾害类别,一般提前0—24小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按轻重等级一般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1。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等。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实时监测气象条件,经研判需要变更预警内容,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4.3 信息传播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微信、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广电、融媒体、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协调指导新闻媒体、网站、电信运营企业、手机APP企业、软件应用商店、微信、微博等与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建立预警信息发布的“绿色通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对于发布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主管部门协调电视台、通信运营商,根据县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由电视台、通信运营商,根据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及时进行插播、滚动播报或全网发布预警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在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本辖区公众广泛传播。充分利用农村应急广播系统筹渠道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扩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覆盖面。
学校、医院、企业、矿区、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公众广播、警报器等设施,及时向公众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4.4 预报预警行动
县气象台发布重要天气预报后,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对本行业气象灾害影响分析研判,研究部署防御措施,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县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后,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迅速进入应急状态,有关责任人员要立即上岗到位,加强值班值守,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
县气象部门制作发布2—12小时内的强降水短时临近预报后,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部署12小时重点防范工作,提前6小时在重点乡镇预置救援力量,做好重点区域临灾主动转移避险准备。
县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等级和应急预案,及时采取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采取停工、停业、停课、交通管制等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5 预警解除
根据气象条件发展情况,经分析研判气象条件不再造成灾害影响时,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第五章 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5.1 信息报告
气象灾害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收集、汇总本部门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及造成的损失等灾害信息,并及时将灾害信息上报指挥部办公室、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5.2 会商研判
当省气象台预报将出现重大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对我县有明显不利影响,或重大灾害性天气过程已经影响我县并将持续发生时,县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召开气象灾害防御会商会,分析研判灾害性天气影响和防范应对主要措施,为其他县级专项指挥机构开展防范应对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5.3 应急响应
5.3.1 应急响应级别
按照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影响程度、范围和发展趋势,应急响应级别由重到轻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5.3.2 应急响应启动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已发布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本县行政区域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时,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和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向指挥部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部根据处置需要作出启动、提升、降低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决定。
启动、变更、终止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命令,由指挥长或其授权人宣布。启动、变更、终止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命令,由副指挥长或其授权人宣布。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应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值班,密切监测灾情,按照各自职责和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和行动。
当同时发生2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2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5.4 应急响应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启动相应预案,按照本部门本单位有关预案和职责分工,指导、协助受影响区域的乡镇(农场)及有关部门做好各项防灾抢险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地、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县应急、发改、工商信、民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农科、水务、卫健、林草、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的防御、保障、救助等工作。新闻宣传、教育、住建、文旅、广电等部门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以及民兵预备役、地方群众抢险队伍等协助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5.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参与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抢修、物资接收与分配等应急处置工作。
5.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受灾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形成群策群防群控队伍体系。邻近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单位和社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救助和志愿援助服务。审计、监察部门应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5.7 信息公布和报道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灾中或灾后的灾害评估,因灾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灾害救援情况等。
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报道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必须是来源于统一发布的信息。
5.8 应急响应变更或终止
县指挥部根据灾害性天气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县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当灾害性天气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指挥部宣布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其他启动应急响应的县级专项指挥部、相关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变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第六章 恢复与重建
6.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损毁的民居、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供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进行调查、评估,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
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县人民政府。特别重大、较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上报,并由县人民政府将调查评估结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6.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6.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5 总结分析
应急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各成员单位及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时对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查找存在的不足、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防灾救灾应对工作水平。
第七章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交通保障
通信部门应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应急运力的调配方案,保障灾区群众安全转移和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灾区治安管理。
7.2 物资与装备保障
民政、应急管理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工商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生产和调运协调工作。
农科、林草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林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县级防灾减灾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管委会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7.3 技术储备和队伍保障
气象部门组织有关业务、科研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管委会应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队伍建设。组织村干部和有经验的人员组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接收和传达预警信息,收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做好气象灾害防范的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参与本村(社区)气象灾害防御方案的制订以及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
7.4 经费保障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
县财政应对达到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等级的灾害,根据灾情及救助标准,安排相应救灾资金。
第八章 预案管理
8.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省、州、县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8.2 预案修订与完善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8.3 培训演练宣教
各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气象灾害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培训,加强对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极端气象灾害多发性、危害性的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干部风险意识和应急处突能力。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管委会要根据本地的气象灾害特点,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演练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组织演练评估。各地、各单位应做好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各界主动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意识,提高社会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的能力。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牵头编制与解释。
8.5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8日印发的《金平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金平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
2.名词术语
3.金平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关于启动重大气象灾害(XX)应急响应的通知
4.金平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关于终止重大气象灾害(XX)应急响应的通知
附件1
金平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
灾害名称
预警等级
标准
1.暴雨
蓝色
1)预计未来12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
2)过去12小时内已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12小时内上述地区降水仍将持续。
黄色
1)预计未来6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
2)过去6小时内已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6小时内上述地区降水仍将持续。
橙色
1)预计未来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
2)过去3小时内已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3小时内上述地区降水仍将持续。
红色
1)预计未来3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
2)过去3小时内已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3小时内上述地区降水仍将持续。
2.寒潮
蓝色
预计未来24小时日平均气温将下降6℃以上,最低气温降至5℃;或日平均气温已经下降6℃以上,最低气温降至5℃并可能持续。
黄色
预计未来24小时日平均气温将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降至5℃;或日平均气温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降至5℃并可能持续。
橙色
预计未来24小时日平均气温将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降至0℃;或日平均气温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降至0℃并可能持续。
红色
预计未来24小时日平均气温将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降至0℃;或日平均气温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降至0℃并可能持续。
3.大风
蓝色
预计未来24小时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6-7级,或者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黄色
预计未来12小时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4.高温
黄色
预计未来72小时将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5℃及以上的高温天气。
橙色
预计未来24小时将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7℃及以上的高温天气。
红色
预计未来72小时将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40℃及以上的高温天气。
5.霜冻
蓝色
预计未来48小时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0℃以下,对农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
黄色
预计未来24小时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4℃以下,且有出现霜冻的可能;或者已经出现了霜冻且最低气温降到4℃以下,并可能持续。
橙色
预计未来24小时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2℃以下,且有出现霜冻、冰冻的可能;或者已经出现了霜冻、冰冻且最低气温降到2℃以下,并可能持续。
6.大雾
黄色
预计未来12小时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
橙色
预计未来6小时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红色
预计未来2小时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7.干旱
橙色
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或者某一乡镇(农场)有40%以上农作物受旱。
红色
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或者某一乡镇(农场)有60%以上农作物受旱。
8.冰雹
橙色
预计未来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红色
预计未来2小时内出现冰雹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附件2
名词术语
1.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大于等于100毫米小于250毫米的为大暴雨;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大于等于250毫米的为特大暴雨。均可能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2.寒潮。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3.干旱。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4.大风。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5.低温。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6.高温。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7.雷电。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8.冰雹。指坚硬的球状、锥状或形状不规则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9.霜冻。指土壤表面或植物表面温度降至0℃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乃至死亡的气象灾害。
10.冰冻。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11.大雾。指近地面的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水平能见度大于50米小于500米的为浓雾;水平能见度小于50米的为强浓雾。
附件3
金平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关于启动重大
气象灾害(XX)应急响应的通知
(参照模板)
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管委会,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最新天气预报,预计X月X日到X日,我县将有一次较为明显的X天气过程。
根据《金平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自X月X日X时X分启动重大气象灾害(X)X级应急响应。请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分工职责,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工作,有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金平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X年X月X日
附件4
金平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关于终止重大
气象灾害(XX)应急响应的通知
(参照模板)
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管委会,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我县本轮XX天气过程已结束。根据《金平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现决定自X月X日X时终止重大气象灾害(X)X级应急响应。
金平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