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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jpxcszhzfj/2026-00003
  • 发布机构
    金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09-23
  • 时效性
    有效

金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结果的公示

序号决定文书案件名称当事人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行决定执法机关名称决定日期
1金综行罚字〔2026〕第3号周某某未经批准擅自拆除了位于金平县金河镇河东北路城北加油站斜对面道路下方附属挡墙。周某某周某某于2025年12月12日,在未取得住建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金平县河东北路加油站斜对面道路下方的附属挡墙予以拆除,前述行为已经违法。违反条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1.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2.当事人因违法行为造成城市道路设施损坏,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事项由金平县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金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核定处理,具体赔偿数额以该局评估核定的实际损失为准。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6年9月15日
2金综行罚字〔2026〕第4号李某某未经批准擅自拆除了位于金平县金河镇河东北路城北加油站斜对面道路下方附属挡墙。李某某李某某于2025年12月3日,在未取得住建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金平县河东北路加油站斜对面道路下方的附属挡墙予以拆除,前述行为已经违法。违反条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1.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2.当事人因违法行为造成城市道路设施损坏,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事项由金平县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金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核定处理,具体赔偿数额以该局评估核定的实际损失为准。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