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信件归属 | 金平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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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 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 ||
内容 | 您好,请问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 ||
创建时间 | 2025-03-03 |
回复信息
回复日期 | 2025-03-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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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金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回复内容 | 同志: 您好!来信已收悉。关于您咨询的问题,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安排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真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用人单位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 感谢您对我县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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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 金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