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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信件归属
    信件标题 取消禁止安装遮雨棚的规定
    内容 近来金平梅雨连绵,观察到街上有诸多单手撑伞单手开摩托/电瓶车的情形,询问得知是因影响市容,不允许安装遮雨棚。我认为仅因“美观”的要求,让市民作出危险的单手开车驾驶行为是不妥的,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和隐患。故恳请取消禁止安装遮雨棚的规定,让市民们安全出行。
    创建时间 2024-07-3

    回复信息

    回复日期 2024-07-23
    回复部门 金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回复内容
    同志:
            您好!
            来信已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安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真处理,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故电动车、摩托车安装雨篷,擅自改变了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和特征,属违法行为,并且该行为存在较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风险。一是装雨篷导致车体面积扩大,增加了碰擦事故的发生率,影响电动车转弯的机动灵活性,不利于驾驶者快速避险;二是加装雨篷后,电动车的高度、宽度发生变化,在行驶过程中增加阻力,容易导致重心不稳,遇到拐弯、刮风或路面湿滑时,车身容易发生摆动和侧翻,引起交通事故;三是装雨篷增加了车与车之间的碰擦事故的发生率,是引起常见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四是虽然雨篷下方多是透明的,但骑行者视线仍会受到一定遮挡,容易增加交通事故的伤亡率;五是遮雨棚为加厚塑料材质,高度正好容易造成一个行人或者一个骑车人的面部及眼睛等部分机体损伤,一旦发生紧急情况,擦碰到行人,或刮到其他非机动车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六是坚硬的金属支架可能会与骑行者的头部、面部、胸部等部位发生碰撞,造成二次伤害,在意外发生时,甚至会对骑行者造成致命伤害,成为“夺命篷”。
            公安交警部门着力查处摩托车、电动车安装雨篷等违法行为,主要是为了保护骑乘人员出行安全,并非因“美观”的要求。为了您和家人的出行安全,建议下雨天骑乘电动车、摩托车出行时,穿戴好雨衣、头盔。
            感谢您对我县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金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9日       
    回复人 金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