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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养殖牛蛙的通告

文章来源:金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日期:2023/07/0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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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强化土地用途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严禁非法新建、改建和扩建牛蛙养殖场(户)。

二、凡未办理用地、抽取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许可手续的牛蛙养殖场(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再投放牛蛙苗种且限期在30日内将牛蛙清空,关闭或封堵所有养殖排污口,全面拆除和清理养殖设施,复耕所占用的耕地,消除污染隐患。

三、在上述期限内未自行进行关闭清理、复耕的,或在本通告发布后违法新增、扩建的牛蛙养殖场(户),将组织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管委会)和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科、水务等部门依法查处其涉及的违法行为,并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四、对违法占用耕地、违法养殖牛蛙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影响的,依法追究其生态环境补偿责任。

五、公民有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义务,一旦发现违法养殖牛蛙行为,应及时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管委会)或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科、水务等部门举报。

六、对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举报。

监督和举报电话:县自然资源局:08735225144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08735223875

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08735221093

县水务局:08735221220

 

 

 

20237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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